虛假重復戶口注銷辦事指南
二、法定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jīng)常居住地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nóng)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jīng)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nèi),農(nóng)村在十日以內(nèi),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1.復員、轉(zhuǎn)業(yè)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fā)給的證件;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fā)給的證件。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戶籍管理工作著力解決當前突出戶口問題的通知》(公傳發(fā)〔2021〕170號)
三、受理條件
擬辦理虛假重復戶口注銷登記的
四、申報材料:
1.擬注銷戶口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注銷戶口的申請;
3.需要本人提供虛假重復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材料依據(jù)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戶籍管理工作著力解決當前突出戶口問題的通知》(公傳發(fā)〔2021〕170號)
六、受理標準
1.內(nèi)容真實;
2.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七、填報須知
材料真實。
八、收費依據(jù)及標準